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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九年六月,齐国国都,由太子诸儿亲自设立的临淄钱庄开始了营业。
钱庄设立的同时,齐国又公布了一项新的法令。
通货法。
素帛,粮食,海盐,这三种大宗商品获得了与钱币等同的地位,皆称为“通货”,彼此的价格互相绑定,不得任意变动。
公室规定了“通货”的法定规格:
素帛是未经染色的布料,宽二尺二寸,长四十尺为标准的一匹布;
粮食主要是粟米,也就是小米。标准的单位是“石”,相当于一个壮劳力一个月的需求量,也就是三十公斤左右*。
海盐以“升”为单位,相当于后世二百毫升略少*,是一个壮劳力五六天的消耗量。盐必须是精制过的细盐,那些粗制滥造的劣盐则是没有通货地位的。粗盐的颗粒太大,盛满“豆”的铜量器,重量比精致盐要轻上不少。
一石粟米,与一匹素帛等价,又与十六升细盐等价。
凡是使用符合规格的“通货”进行交易,不得以“只收铜钱”为由拒绝。
“通货”可以用于纳税,也可以在钱庄进行存取。
钱庄的存货利率,定为一年二厘,借出利率,则定为一年六厘。
相比于城中原有私营的钱庄,存货的利率虽然稍低,但有太子乃至整个齐国公室的信誉背书,不怕黑心商人卷钱跑路,而借出利率更是低于所有其他钱庄,即便是偿还不上,也不用担心被催债的恶棍打断手脚,只需要为公室义务劳动来挣取还债的资金即可。
至于在临淄钱庄借了通货,打算卷起铺盖逃亡到别国去的坏分子,诸儿自然也有应对的手段。
钱庄借出货物,只能使用,不能交易,也不能跨城运输。借出的粟米之中,混有少量的大麦,只要粟米出城,必在城门处严加检查,一旦发现混有既定比例的麦粒,当即将这些粟米扣押;同样的手法也用于布帛,钱庄借出的布帛,皆以朱红标记,海盐则干脆只允许登记在册的盐商运输贩售,而盐商的家小都掌握在公室的名册之中,以为人质。
钱庄的存取凭证颇为讲究,小额的存货,以木制的契券作为凭证,大额的,则以小片素帛作为凭证,写上存货的人名和额度,再定下取货或是偿还的日期。齐侯之女孟姜亲自绘制了太子驰车画像,由临淄最好的玉匠转刻至玉印之上,作为防伪的印记,敲在素帛的一角。
临淄钱庄刚刚投入营业,大笔的存货便从临淄乃至附近城邑和乡野的社会各界集中了起来。
名义上,这些存货当然还是属于原本的主人,但存期之内,这些货物资源的使用权,却被让渡到了诸儿的手中。
入秋,天降暴雨,淄水、济水水位暴涨。
洪水冲垮堤坝,淹没水岸两旁的田地,田埂和水渠遭到破坏,亟待修缮。
大风吹垮了不少破旧的房屋,光是临淄城中,就有近万名国人无家可归。
齐国卿族国氏的末子,不幸在淄水中翻船溺亡。
闻知噩耗,已经久病卧床的国卿口吐鲜血,当夜便在家中逝世。
齐侯禄甫极为重视此次的灾情,暴雨成灾之时,不等次日上朝,便临时召开了朝议。
议题便是,动员公室的财政和众卿大夫的家资,全力赈灾。